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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8〕76号
2008-06-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2008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森林消防

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8]76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深圳、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 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 2008 年第一批 411 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 278 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 2008 年 12 月 31 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 5 寸照片 1 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 FTP 服务器的 LOCAL\ 流转税司\ 消费税处\ 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2008 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略)
2.2008 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略)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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